湖南省气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517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4-04-26 11:17

陈斌、蒋卫和、刘良会等三位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化工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建议》收悉。关于代表提出“请省气象部门出台政策取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防雷行政审批,避免防雷相关内容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相重合,给企业增加完全没有必要的费用”的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气象局不能取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防雷行政审批,在开展审批过程中也未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现将我局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一、省气象局无权出台取消行政审批的政策文件

气象部门负责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设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气象部门未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气象部门在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相关委托费用由气象部门承担。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湖南省对气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一是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6号),提出“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五)……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应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委托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二是对《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进行了修订,第十四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探索建立联审联批机制,通过提前介入、精准对接等方式,全程指导项目报批流程,变“坐等受理审批”为“主动上门服务”,助力营商环境再优化。


联系单位及承办人: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郭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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