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中国气象局 | |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17日 | 文号:气发〔2014〕106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中国气象局上海物资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有关企业: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相关工作,现将《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
2014年11月17日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研制、定型、许可、使用、运行保障、质量监督和报废等工作,保证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所需专用技术装备的性能和质量,不断提高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的作业装备、观测装备和储运装备等(具体范围参见附录“人工影响天气用专用技术装备管理目录”)。
第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以质量管理为核心,严格规范装备规划、研制、生产、验收、列装、使用管理程序,实现管理规范、质量可靠、技术先进、使用安全。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业务主管机构(下称“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归口管理,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相关业务单位(下称“国家级业务单位”)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定型受理、技术审查以及实施装备许可的质量检测等技术支撑工作。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管理。
第二章 装备规划
第五条 业务主管机构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发展需求和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发展趋势,组织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引导研制、生产单位开展技术储备,保证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发展规划中应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总体性能和技术体制,并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发展需求适时修订。
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发展规划应广泛征求意见,通过专家论证后,报中国气象局审批和公开发布。
第三章 产品技术要求
第八条 对于列入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发展规划的技术装备和研制单位根据市场需求提出的新技术装备,国家级业务单位负责组织编写相应的功能规格需求书,明确具体功能、规格和技术要求, 并根据需要提出国家和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建议,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项目计划,适时组织制定相应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全国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等)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组织制订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标准体系表,提出制订、修订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划,组织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设计、研制、定型、验收,应满足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产品标准或功能规格需求书的要求。
第四章 装备研发
第十一条 研制单位应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规划和实际需求,向业务主管机构申报立项研发,企业自主立项研发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的,立项后需向业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五章 装备定型
第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应通过装备定型,确认其各项功能和性能指标达到该产品标准或功能规格需求书的要求,并确认相应的研制生产单位是否具备产品研制、生产、标准化管理、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条件,确定装备产品的主要配置。
第十三条 国家级业务单位受理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定型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测试、考核和技术审查,提出装备产品定型报告,报请业务主管机构核准。
第十四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人工影响天气装备,国家级业务单位联合有关行业技术部门或主管机构,对该类产品进行产品定型。
第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业务亟需的,且未纳入中国气象局统一考核的探测设备,可向国家级业务单位提出申请进行装备定型。
第六章 装备许可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通过定型后,生产单位可向国家级业务单位提出使用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机构受理许可申请,国家级业务单位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实施细则》(另行颁布)组织开展业务试用,并组织对装备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实地核查,向业务主管机构提交许可使用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机构办理和核准许可,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境外生产的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符合产品标准并通过质量检测测试的,境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国内代理应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
第七章 装备采购
第二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业务中不得购置使用未经使用许可或者被注销使用许可后生产的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
第二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采购。
第八章 装备使用
第二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投入业务使用后,应核定运行维持经费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建立日常维护检修制度和业务运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业务使用的人工影响天气观测装备须遵照有关检定规程或标校方法,定期开展检定、标校。
第二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由各省(区、市)气象部门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应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动态管理和寿命周期全程管理;运输、存储燃爆类作业装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市)气象部门负责安排和监督本区域的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运输、存储工作。
第九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业务单位负责人工影响专用技术装备的质量管理工作,对投入业务使用的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应建立质量监督体系,确保装备质量。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投入市场使用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同批次产品,国家级业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停止使用,责成生产企业召回,并报业务主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各省(区、市)气象部门对本地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的购置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章 装备报废
第三十条 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寿命和技术性能情况,有计划的对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进行更新。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申请报废:
(一)装备实际使用总时间已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有效寿命期的;
(二)装备性能已达不到产品技术标准,经检定修理后仍然不能达到要求的;
(三)装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报废规定的装备,要按照国家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机构可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装备定型、业务试用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业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人工影响天气用专用技术装备管理目录
一、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用作业装备
序号 | 装 备 类 别 | 装 备 名 称 |
1 | 高炮类 | 高炮 |
高炮炮弹 | ||
2 | 火箭类 | 火箭发射架 |
火箭弹 | ||
3 | 地面播撒类 | 地面播撒装置 |
地面播撒冷云焰条 | ||
地面播撒暖云焰条 | ||
4 | 机载播撒类 | 机载播撒装置 |
机载播撒冷云焰条 | ||
机载播撒暖云焰条 | ||
机载焰弹下投装置 | ||
机载下投式焰弹 | ||
机载制冷播撒设备(二氧化碳,液氮) | ||
5 | 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专用作业装备 |
二、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用储运设备
序号 | 装备类别 |
1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炮弹保险柜 |
2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火箭弹保险柜 |
3 | 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专用储运设备 |
三、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观测类装备
序号 | 装备类别 | 装备名 |
1 | 机载观测设备 | 云微观机载探测设备 |
云宏观机载探测设备 | ||
云遥感机载探测设备 | ||
2 | 室内检测设备 | 冷云催化剂成核率检测设备 |
暖云吸湿性催化剂检测设备 | ||
3 | 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专用探测装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