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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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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0-03-2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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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天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天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天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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