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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6月6日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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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湖南边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违规施放气球案例

以案释法


湖南边爱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违规施放气球案例

20211019日上午,保靖县气象局气象局开展施放气球活动巡查检查中发现,在保靖县政府广场施放有4个空飘庆典气球,经核实,这些气球未做审批,现场没有专人值守(主要值守人员不够)。当时天气条件风力较大,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为了妥善处理该事件,消除安全隐患,当场作出头警告。                                                    

【调查与处理】

1019日,保靖县气象局2名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和调查取证,并收集了下列证据。

执法人员在城内开展气球施放巡查,当时风力较大,天气条件比较恶劣,值守人员不够,没有采取正确方法进行处置。                                                  

根据以上情况,保靖县气象局执法人员当场给湖南省边爱传媒有限公司进行了口头警告,要求立即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根据本次施放气球活动规模、及天气情况,增加值守人员,并对值守人员作出明确要求,作好应急处置办法。停止违法行为,撤下违规施放的气球;同时要求湖南边爱文化传播有公司施放活动的负责人即可到现场接受调查。该公司施放活动现场负责人胡政携带有效证件和申辩材料到施放气球现场接受了有关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确认保靖县政府广场开展的施放气球作业活动属湖南边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属于施放无保护措施                  

根据以上证据,保靖县气象局认定,该公司于20211019日未经许可,擅自超过行政许可审批规定的数量施放系留气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保靖县气象局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第二款: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第29条第三款: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现场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理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在获得作业审批许可的前提下,超越审批规定的数量且没有安排专门人员值守进行施放的案件。这种行为在施放气球活动的日常监管中时有发生,应当引起执法人员的重视。                 

1、适用法律法规要准确。本案中,湖南边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施放气球活动作业并获得审批,属于施放活动未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开展。那么执法人员就应当对其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初步定性并确定可能使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本案执法人员以涉嫌违反了《通用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和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的规定开展调查取证。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9条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自由裁量权一般与行政行为结合在一起,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在对该公司的处罚决定方面,保靖县气象局使用了《湘西自治州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裁量适用。在执法过程中,保靖县气象局认为该公司有安全隐患存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违法单位认错态度良好,根据《湘西自治州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能保证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执法后的执行效果,从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决定给予该企业口头警告。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局执法检查中现场并进行查处的一起未批准的申请施放,未指定专人值守的一起案件,在基层气象执法中较为常见,对基层气象执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和处罚上,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合法用好行政权力。在本案中,考虑到该公司拥有施放气球资质,施放气球符合安全要求且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其违法行为性质未危及社会安全,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即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获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