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名称: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
| 发布日期: 2024年6月6日 | 文号: | |
| 效用状态:有效 |
以案释法--湖南省某加油站未办理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开工建设案
以案释法
湖南省某加油站未办理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核准擅自开工建设案
一、案情介绍
2019年7月5日,凤凰县气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凤凰县千工坪友好加油站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涉嫌违法。
县气象局根据案情责定执法队进行立案查处。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笔录,查清了违法事实,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对已开工建设的凤凰县千工坪友好加油站防雷装置办理设计核准。到期后,凤凰县气象局再次宣传及督促,但该单位至今都未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2019年8月25日对凤凰县千工坪友好加油站负责人石志林进行调查询问,详细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在石志林的的陪同下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凤凰县千工坪友好加油站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并接受气象部门防雷管理,已改正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25日办理防雷装置设计核准
二、办案经过
(一)调查取证
凤凰县气象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凤凰县千工坪友好加油站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收集证据。
1.对当事加油站负责人进行调查,作好了询问笔录。
2.对当事加油站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处理结果
凤凰县千工坪友好加油站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凤凰县气象局认定其构成未批先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四条,《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凤凰县千工坪友好加油站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于2019年8月25日办理防雷装置设计核准。
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凤凰县千工坪友好加油站警告,不予罚款,同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