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名称: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凤凰县气象局 | |
| 发布日期: 2025年3月26日 | 文号: | |
| 效用状态:有效 |
凤凰县气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凤凰县气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 注 |
| 1 |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气象主管机构(省或市州或县市区级) | 县市级气象局 |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五条第二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
| 2 | 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气象主管机构(省或市州或县市区级) | 县市级气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 |
| 3 |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气象主管机构(省或市州或县市区级) | 县市级气象局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 |
| 4 | 对涉外气象活动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气象主管机构(省或市州或县市区级) | 县市级气象局 | 1.《气候可行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 |
| 5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管 | 行政检查 | 气象主管机构(省或市州或县市区级) | 县市区级气象执法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 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构)筑物和场所进行检查。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6.《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监督。” | |
| 6 |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 行政检查 | 气象主管机构(省或市州或县市区级) | 县市级气象局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 |
| 7 |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气象主管机构(省或市州或县市区级) | 县市区级气象执法机构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 |
| 8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气象主管机构(省或市州或县市区级) | 县市区级气象执法机构 |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 |
| 9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 | 行政检查 | 气象主管机构(省或市州或县市区级) | 县市区级气象执法机构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
| 10 | 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 行政检查 | 气象主管机构(省或市州或县市区级) | 县市区级气象执法机构 | 1.《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2.《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制度,会同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对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联合检查或者抽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知识培训开展情况;(三)雷电防护等防御设施、设备检测和日常维护情况;(四)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五)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情况;(六)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七)气象安全管理档案建立情况;(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